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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潘从武通讯员盖明霞1989年6月,新疆电力安装公司保温材料厂因经营不善解散职工队伍,黄山也在其中。2001年8月,新疆电力安装公司更名为新疆电力建设公司。直到2008年,黄山才得知上述消息,随后联系单位,希望单位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料,电力公司称黄山的档案已丢失,还以其自行离开单位20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黄山将原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新疆电力建设公司赔偿黄山未领到的生活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丢失员工档案理应补救
法院审理认为,案中更名后的新疆电力建设公司就是黄山的原始招工单位,负有档案保管义务。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黄山的档案及时转移至相关部门或者妥善保管。由于其未尽到义务,又没有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造成黄山档案遗失,导致其不能享受相关待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采取补办档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