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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操先蓉周志伟记者汪清林实习生王颖为停车费与看守车辆的管理员发生冲突,并致其轻伤乙级。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处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7月5日上午,李某在东湖区八一大道市防疫站宿舍门口,为停车费与看守车辆的被害人邓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李某随手拿起一张木头凳子将被害人邓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当日李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东湖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