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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人权保障意识不强。二是检察监督手段不健全。三是检察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四是刑期变更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五是暂予监外执行落实有关法规、规定不严。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深化检察改革,规范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建设。一是规范派驻检察室的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行监管机关与派驻检察室的微机联网,加快信息交流,实现对刑罚执行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另一方面要理顺内外部关系,结合监所布局调整,相应整合派驻检察室,新建派驻检察室。二是建立在押人员与检察人员的随时约谈和检察官接待制度。派驻监狱的检察人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人员,同时在押人员也有权随时要求与派驻检察人员约谈,反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有关咨询、申诉和控告,以此确保检察人员及时了解刑罚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等问题。三是建立监所检察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素质。除要参加学历培训、检察官晋级培训、任职培训外,还应针对监所检察业务加大培训力度,规定每一年培训一次。四是建立刑罚执行监督内部责任制。包括检察人员承担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相互统一,相互制约。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