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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评论员宋学敏今年春节,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乌木,并经专家评估价值一千余万元,就在他即将挖掘出土时,突然被所在的通济镇镇政府责令停工,被告知乌木属国家所有。7月26日,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调解失败后,11月27日下午,“彭州乌木案”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双方围绕吴高亮是否发掘乌木、乌木是否在其承包地下、通济镇政府是否非法行政三方面进行了举证,尤其就乌木是在承包地下还是在河道中发现这一问题,双方争论不休。
彭州“乌木案”之所以复杂,就因为乌木性质难以界定。乌木是矿产资源吗?如果是矿产资源,那就真没有什么可争的,它就既不属于发现者村民吴高亮,也不属于通济镇政府,而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前一段时间,新华社报道的一起法院判决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湖南涟源男子吴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杂屋内伙同其他几位村民开采了一个小煤矿,煤矿开采期间,吴某分得红利7000元。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确认,该煤矿破坏的煤炭资源价值为53699元。湖南涟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非法采煤案件,吴某犯非法采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不办手续挖自家地下的煤也是犯罪?很多人为吴某鸣不平,但法律就是法律,只能说对此不解的人与吴某一样是法盲。然而,矿藏资源目录还尚未将乌木收录其中。事实上乌木还只是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不属于矿产。
乌木是文物吗?但按照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指的是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产物,显然,乌木不属于文物。那么,乌木是埋藏物吗?只要略懂乌木的形成原理,就知道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并不属于人为行为,也就不存在与人活动有关的“埋”和“藏”。因此,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并不合适。它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合适。这也是彭州“乌木案”,虽经成都中院三次“诉前调解”,但都因双方在这批乌木的“所属”问题上争执不下而使调解失败的原因。
然而,彭州“乌木案”还未宣判,正闹得沸沸扬扬之际,同属四川的达州渠县涌兴镇小河道里也挖出一根乌木,而且围绕乌木权属也起了纷争。原来彭州乌木“价值连城”的消息传到了渠县涌兴镇永东村五组几位村民的耳朵里,而他们知道自己村小河道以前就发现过乌木,这让他们倍感振奋。于是,他们怀揣发财的梦想,在河道里寻找乌木。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河道里还真挖到了一根乌木。正当挖出乌木的几位村民满怀兴奋,准备将乌木从河道运走时,周围的村民立即前来阻止,称乌木在永东村五组范围内,埋藏乌木的小河沟是本社的土地,为此,乌木的“权属”本社村民都应该有份。但挖木人对此却不予认同,双方为此僵持起来。
虽说渠县乌木权属纷争双方是同一村的村民而不是村民与当地镇政府,但却惊动了当地镇政府,因为有村民向镇政府举报,希望政府出面阻止挖乌木的村民将“本该属于集体”的乌木运走。而当地镇政府给出的建议是:一是等待“彭州乌木案”宣判结果,到时可以借鉴,如果属于国家的,这乌木应该归政府所有,对于挖乌木的村民,可适当支付相应酬劳;第二种情况是,因乌木不属于任何一位村民的承包地,村里可自行协商调解,如果有谁愿意购买这根乌木,购买的费用可适当对挖掘乌木的村民进行补偿。
应该说,渠县涌兴镇政府对乌木处置的方式是恰当的,既没有“与民争利”强行据乌木“为己所有”,又是在依法行政。要求村民等待“彭州乌木案”判决再行处理的建议,符合依法行政没有疑问。其实,渠县涌兴镇政府给出的第二个建议也是在依法行政,因为依法行政还体现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涌兴镇政府建议村里可自行协商调解,没有自作主张“强作解人”,这也是令人赞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