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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俞女士打来热线称:儿子儿媳住的房子是其和老伴在1985年时原先的平房被拆除后获得的。当时,总共分到两套住房,于是他们便把其中一套给了儿子。1990年儿子和儿媳结婚后,一直住在该房中。多年来,房产证上一直是儿子的名字。从1998年开始,儿媳和儿子分居后,孙女的生活费以及上学费用都是儿子和爷爷奶奶负担着。前段时间,儿子儿媳关系彻底破裂打算离婚。由于住房的分割问题相互扯皮,两人一直僵持着。儿媳想把住房分一半赠予女儿,同时要求把该套房子落户到女儿名下。俞女士说,不知道根据婚姻法儿媳的要求是否合理?
本报法律热线律师了解了详细情况后介绍,从实际情况看,该房子早在婚前就由俞女士的儿子取得,在产权上和儿媳没什么关系。根据现在的相关法律,俞女士的儿媳不仅不能获得该房产的一半,而且还需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