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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将卖主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判决签合同无效
本报讯吴云、余萌记者汪清林实习生王颖钟宏瑜房产证上有夫妻俩的名字,丈夫却背着妻子偷偷将房屋卖掉。由于妻子不同意,买主一气之下将卖主告上法庭,按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双倍定金。日前,法院宣判,丈夫卖房时妻子未同意,所签合同无效。
丈夫背着妻子卖房
周某与妻子温某共同享有南昌一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周某、温某二人。2012年4月15日,周某背着老婆,经由某中介公司介绍,与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协定的房屋买卖价款为人民币74万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支付房屋买卖中介佣金8500元,乙方应支付房屋买卖中介佣金10000元。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3万元,定金由丙方代管……如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须按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退。”
签约后,袁某将定金3万元交给中介公司。在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之日,周某称因其妻子温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合同无法履行。袁某在从中介公司取回3万元定金后,要求周某另赔偿3万元,周某拒绝,袁某遂起诉至法院。同时,中介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周某除应对袁某作出3万元的赔偿之外,周某、袁某二人还应向其支付中介佣金共计18500元。
妻子未同意,合同被判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应认定处分行为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签约之时应查证出售人对所售房屋是否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周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明确载明所有权人为周某和妻子温某二人,袁某明知诉争房屋的权利人并非周某一人,在周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享有妻子之授权的情况下仍与之签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无效。
因此,该《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也应无效而不能适用,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赔偿3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不予支持。合同中介方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在合同未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不应要求支付佣金。同时,该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明知对交易房屋享有权利的并非周某个人,在未对其代理权加以查证的情况下仍组织双方签约,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具有过错。因此,中介公司要求周、袁二人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