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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记者郭晓莹昨天,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并于即日起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其他情形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竞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竞聘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竞聘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及外聘专家、本单位同行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竞聘上岗中存在违规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