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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马兰报道成立于2008年的康利(化名)饮品公司,由于其产品质优价廉,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公司业绩也一直非常好。2012年,康利公司发现,很多老客户都反映其出产的饮品质量有问题,并频频接到退单。经查,网络论坛上一则消息称,顾客在饮用康利公司出产的饮品后出现了不良反应,检验后发现饮品中含有致癌物质。这条消息在网络上被频繁转发,随之,康利公司也接到了很多消费者和客户的咨询电话。公司业务被网络谣言影响,公司业绩直线下降。
公司开始调查网帖的真实性,经查明,网帖所述的饮料致癌纯属谣言。发帖者也是对手公司指派的,帖子上照片和描述也都纯属虚构。虽然已经查明真相,但康利公司却受到了严重的名誉损失,一些不明真相的客户拒签了与康利公司的合作协议。康利公司第一时间对谣言事件进行更正,同时也向发表者和幕后公司提供了高达百万元的精神损失以及赔偿。可这样的精神损失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康利公司法人以人格权利遭受损害为理由,向侵权者讨要精神损失。但这样很难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康利公司的产品被谣传为致癌食品,这一说法经过调查纯属伪造。那么可以认定传谣者对康利公司造成侵害,康利公司可以通过其侵权行为向传谣者提出赔偿要求,但却不是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