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热线96511消息少一百元工资,遂找领导询问原因,谁知被冷漠对待,说了几句气话,竟被莫名开除,这样的事还真是叫人不解。近日,家住合肥的老骆向本报反映,他之前所在的单位因为一个月少发了他一百元工资,他向领导讨要说法不成,反被开除的经历。
一句气话竟被莫名辞退
今年六旬有余的老骆从2011年3月开始,就在合肥安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干活。上班以来,老骆一直拿着2000多元的工资。今年10月17日,老骆和往常一样,领了工资,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平时少了100元。不解的老骆就和同样少了100元的工友去找公司新来的杨姓负责人问明情况。
可是,负责人给老骆的回答,却让他无法接受,“就给这些钱,你们爱干不干”。老骆一时冲动,称不干就不干了,可还是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干活。然而,11月1日下午,杨姓负责人突然找到老骆,并告诉他,既然已经说到月底不做,现在就可以走人了。老骆赶紧解释自己只是说气话,并不想辞职。但对方还是让他走人,并说已找了新人来顶替他。
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老骆只能先回家。
没签名“纪要”充当辞职报告
随后,记者在合肥安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找到了杨姓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少发100元那是因为不同工就不同酬,而且对于工资,“公司有权发多发少”。对于老骆称公司解雇他的说法,杨姓负责人则表示是老骆自己提出辞职的。
然而,当记者问及公司是否和老骆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方却反复强调老骆已经60多岁了,劳动法不保护他,可公司每个月工资里还给他发270元的保险金,这已经很照顾老骆了。
之后,该负责人还拿出一份该公司11月5日针对老骆离职的专题会议纪要,以表明老骆的离职是其自愿的,而非公司辞退的。然而记者在这份“纪要”里并没有看到老骆的签名。该负责人称,这是由于老骆当时并未参加会议,而和其一同工作的另外两名员工能证明老骆的确说过要辞职的话,并在“纪要”上签了字。
公司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王方东律师,据王律师介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主动辞职也是要提前且以书面方式提出。文中提到的老骆并没有书面请求,因此并不能算正式的辞职。按照实践中的做法,公司应要求老骆写个书面的辞职报告就可。而不是去开什么专题会议,找几个证人来证明当事人要辞职。既然开专题会议为什么不把当事人也请过来,让他当面表态,然后在会议文件上签字?很显然,老骆不想辞职,公司是想辞退他,才想出这样的办法。公司的行为是违反相关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史文君本报记者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