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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青年驾车途经人流拥挤的大胡同地区,与正在附近等公交车的17岁女子发生纠纷和打斗,导致该女子身体多处受伤,该青年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后被受伤女子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1年年底,张某和妻子驾车行至红桥区大胡同地区,因行车问题与正在等公交车的女子陈某发生冲突,造成陈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大胡同公安派出所认定张某行为导致陈某受伤,今年1月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在人流拥挤的通道内强行驾车,车辆触碰到原告腿部,原告提醒被告停车,被告及其妻子下车后谩骂并殴打原告。被告行为造成原告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4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在其倒车过程中,原告拍打车门,被告以为轧到原告就下车询问。在此过程中双方态度过激,原告和同行的另一名女子与被告妻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想把她们拉开,后来发生打斗。
本案经调解,原告表示自己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过错,同意调解;被告表示已受到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心里很不平衡,不同意调解。
经审理,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法院支持原告主张27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3700余元的80%即2900余元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