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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日,19岁的青岛女大学生刘晓傲被老师带出去与4名同学、6名老师一起喝了48瓶啤酒后,从酒店卫生间坠楼死亡。事后,青岛求实学院坚称学校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迟迟未能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为此不断申诉。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酒店、学校、老师以及学生是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负法律责任
律师刘妮春:刘晓傲等人在酒店用餐,与酒店形成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酒店经营者对消费者(包括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实践中,酒店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酒店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二是酒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三是因酒店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
本案酒店经营者属于酒店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因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刘晓傲如厕的厕所窗台距地面60厘米,窗高140厘米、宽50厘米,窗外无防护措施。显然这是酒店硬件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未在容易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才导致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酒店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刘晓傲死亡的,刘晓傲父母可以选择要求其承担违反消费服务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责任,抑或是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酒店经营者应当根据过错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老师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
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靖春广: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老师带学生校外吃饭的行为与职务无关,且对刘晓傲坠楼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刘晓傲平时就不饮酒,是在老师劝酒或逼酒下,才多喝醉酒,并最终造成不幸结果的发生。老师本应负担教学和对学生监管的责任,以老师的社会及人生经验应该能预见到劝酒行为或学生醉酒可能会造成某些不良后果。因此,老师存在过错,应对刘晓傲坠楼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不承担
未尽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律师张克:青岛求实学院与大学生刘晓傲之间是一种教育、保护与管理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有对大学生进行教育、保护与管理的权利、职责与义务。大学生是受教育者、被保护者与被管理者,应接受校方的教育与管理。本案中学校对刘晓傲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1.学校不承担未履行管理义务的责任。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未尽管理义务的责任。学校有过错一般包括:一、学校管理过错。如学校对设施、设备缺乏有效管理,像体育器材不合格伤及学生;学校对通道疏散管理无序,导致学生践踏伤亡事故等。二、学校教育过错。如教师上体育课未进行安全事项教育;学校未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等。三、学校保护过错。如学生发生意外,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学校组织校外活动时未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事项等。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适用范围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显然,刘晓傲等人与老师到学校外吃饭发生的事故,不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也不存在上述管理、教育和保护过错,不承担未履行管理义务的责任。
2.学校不承担老师非职务行为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显然,带刘晓傲等人出去吃饭的老师不是在从事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学校不用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
综上,虽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老师带学生出去吃饭的行为是学校的管理过错,应由学校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学校对出现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理值得谴责。不管学校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学校应该主动出面给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和负责。
当事人放任自己
也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律师李宁: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刘晓傲作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能判断出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办案民警介绍,经血液检测,刘晓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平时不饮酒的刘晓傲作为一个成年人,可以选择不喝酒,何况当时还有两个同学也没有喝酒。因此,刘晓傲在当时那种场合应该能预见到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却放任自己喝酒,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刘晓傲花一样的生命,就这样凋谢了。这一不幸事件引发了我们对当今教育制度的反思:个别老师的职业道德底线到底在哪?学校如何有效发挥管理职责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学生该如何增强生命安全保护意识?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