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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王宁宁报道◎新闻背景:
今年年初,在桂林市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告刘某驾驶的思域轿车在G65号高速上追尾撞击了前同向行驶王某的奇瑞轿车,该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第26大队认定,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由于原告王某的车使用尚不足20天,原告要求被告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车辆修车费5万多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2万多元,共计8万多元的费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这一要求,只不过对索赔偿的数额进行了修整。
什么是车辆的“青春损失费”,其实就是车辆贬值费,因为新车被撞后,虽然得到修复,但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性能会因发生事故而降低,这种车辆“青春损失费”是否应该获得赔偿?
◎律师说法:
天津配德律师事务所陈福文律师:法院支持车主对于新车受损提起贬值损失费是合理合法的,新车在发生过交通事故后再进行转让会比无交通事故的车估计要低,这一部分的差额属于民法上的损失范畴,应该获得补偿。由于原告的车自购买到出事故不足20天,属于新车的定义,该车出现交通事故后,虽然得到了应有的修理,通过修理后该车的使用性能虽然得以大部门恢复,但毕竟修理后的该车已达不到新出厂时的标准,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等也肯定有所下降。而且出过大型事故的车即使转卖二手也比无事故的车定价要低,所以该车已经出现了事实上的贬值费用,也属于车主的直接经济损失,这属于民法当中的损失范畴,应该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