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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马兰报道李某在某小区拥有一套房产。2011年,李某曾将房屋租给打工者白某,租约期满时,白某损坏房屋内家居,李某扣除了其全部押金。白某认为李某扣除全部押金的做法过于严苛。2012年4月,白某租约期满后,李某将房屋又租给了康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康某向李某多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租赁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结束合同将视为违约,将扣除押金,随即康某搬进了这套房子居住。康某刚刚搬入房屋的时候,半夜经常有人来砸门,让康某和家人无法休息。房屋的玻璃也在康某不在家的时候频频被砸,防盗门的锁眼也无故被人用胶水封堵。康某在邻居那里得知了房东和前房客白某之间的纠纷。半个月后,康某实在无法忍受这一次次的突然袭击,他向房东李某提出,要提前退房。房东拿出之前二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称如果提前退房,300元的押金将不予退还。康某认为房东的说法并不合理,是因为房屋频频遭人破坏,房东提供的住房不具有安全性。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康某作为承租方,按照租约入住李某的房屋,可在居住过程中遭到他人胁迫,而这胁迫又是源于房东与原房客之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其中“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中,将该法条套用在本案中,其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也就是说李某有义务保证出租屋居住的安全性。现在,承租方康某居住在出租屋内,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康某有权向李某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李某也应该将押金退还给康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