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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的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件件凝聚着全国优秀法官坚实的职业思维,件件闪烁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裁判思想。我们从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中得到的启示是:法官造就优秀的审判业绩在司法意识层面,不仅要有坚实的职业思维作保证,也要有先进的裁判思想作指引。
法官职业的实质,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与法律“沟通”,使具体的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范相“结合”,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的目标。法官职业思维的养成是使这种“沟通”与“结合”趋于理性、科学和规范的必要条件。法官的职业思维就是法官职业共同体在对诉讼案件决策过程中观察、分析、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方法,包括运用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方法,认识案件活动的过程。其显著特点就是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来思考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一是把合法性作为观察、分析问题的第一位的考虑因素;二是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三是以法律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严守程序逻辑。法官的职业思维是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条件和前提。法官在对诉讼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只有具备法律思维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才能保证裁判的每一件案件的公正。
但是,法官仅仅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官的职业思维,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之上的,法律规则的原则性、局限性、滞后性往往使法官在决断案件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僵化和机械,使裁判的结果程度不同地偏离客观性、公正性,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不相契合,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因此,法官决断案件还必须有相应的裁判思想作指导,才能实现审判的最佳价值。
裁判思想是指法官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和基本理念。从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官的裁判思想要比单一的法律思维丰富得多、生动得多,法官裁判思想的形成不仅来源于法律思维的结果,也来源于人类认识客观事物过程的其他思维的结果,包括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裁判思想的形成实质是在法律思维的基础上的复合思维的产物。法官先进的裁判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既有对法官职业素质要求的内容,也有对法官职业责任要求的内容,概括讲具有三重内涵:
一是在指导思想层面上的为大局服务意识。法律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本身就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作为法律执行者的法官,必须要有大局意识,必须善于把政治和法律结合,如果离开政治,单纯机械地讲法律是行不通的。所以,大局观不能只有法律,而没有政治,不能只有案件,而没有必要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不能没有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是在司法政策层面上的多重价值追求意识。司法政策是国家有关机关为解决司法问题而制定的指导司法活动的方针策略,对司法活动起到价值导向、指引和弥补法律漏洞与滞后的作用。毫无疑问,法官裁决案件,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价值。司法不仅有法律价值,还有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且司法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面临着多种权利或利益冲突,客观上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价值判断,树立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追求多种价值目标实现的司法意识。到2020年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必定是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六个基本特征,就是司法所服务和追求的六种价值。
三是在司法技术层面上的司法衡平意识。所谓司法衡平,就是在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中实现均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社会功能。反映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总是多元的,总存在着个人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冲突,法官面对这种冲突,需要有衡平意识,运用平衡艺术来化解冲突。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既要考量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的价值追求实现的优化和最大化,又要考量合理利益诉求实现的优化和最大化。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以公正为先,兼顾效率,以实现正义这一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之间,以人格利益为先,以体现立法注重人文关怀、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面对利益诉求冲突,坚持以社会公序良俗为标准调整利益分配,既要利益兼顾,体现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又要比较衡量,如在财产分配上向弱势者倾斜,在经济交易上向诚信者倾斜,在行为评价上向道德者倾斜,以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
法律思维是法官认识案件的方法、技能,指向认识案件的过程;裁判思想是法官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观念和想法,指向认识案件的结果。法律思维是形成裁判思想的基础,裁判思想对法律思维活动起导向和指引作用。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在不断修炼自己职业思维的同时,要不断学习树立先进的裁判思想,以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