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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芸报道◎案例回顾:
陈先生是一名水产品批发商,为了迎接春节市场的销售高峰,从半年前,陈先生就开始大量囤货。只进不出,陈先生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为了获得周转资金,陈先生想到了典当行。陈先生和某典当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向典当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率为0.4%,月综合费率为2.6%,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日,典当行与陈先生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一份,陈先生以其所有的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向其提供了抵押,陈先生朋友的物流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典当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将汽车交给典当行,典当行如约向陈先生发放贷款30万元。但是没想到,陈先生存放水产品的冷库突发故障,造成水产品变质。本想着出货后就能还钱的陈先生一下子手足无措。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无力偿还,典当行同意将借款展期两个月。日前,陈先生七拼八凑还上了30万的本金,想把抵押的轿车开回来。典当行要求陈先生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否则就对陈先生提供的抵押物奔驰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陈先生认为典当行既算利息,又算罚息,属重复计算。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岩峰律师认为:典当行是经营典当业务的特许营业组织,其经营的业务种类及模式应仅限于经批准许可的范围,不能借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来获取高利息和重复计息。典当行与陈先生之间的借款不具有典当的法律特征,实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故典当行与陈先生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无效。因此,陈先生可以从典当行拿回自己的汽车,陈先生应当归还某典当公司30万借款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