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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工程公司发包某工程项目,森林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森林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后富源公司因自身原因向森林公司发出停工通知,并解除了施工合同。经监理公司确认,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森林公司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富源公司要求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富源公司以合同已经解除,工程亦未全部完工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为此森林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咨询申请仲裁,请求富源公司给付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合同解除后,完工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应该给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之处,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一般来讲是不可逆的。基于此,若采取恢复原状等方式则浪费了资源,因此合同解除后,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如果质量合格的,则说明该部分工程具有利用价值,发包人已经根据合同取得了工程的利用价值,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
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