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天,当大多数人听到“策展人”这个词时,很自然地将它理解为活跃在当代艺术圈内的“独立策展人”群体。然而,“策展人”这个称谓和身份,应包含着更多的涵义。
“策展人”,顾名思义,指展览的策划者、内容组织者,它对应的英文词语是“Curator”。在西方,自17世纪中期以来,一个“Curator”是一个文化机构比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画廊等有关“内容”的专家,负责机构的收藏并参与文化遗产材料的阐释。具体来说,“Curator”就是指博物馆或美术馆、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里,负责收藏建设、藏品研究、策划展览、组织和阐释展览内容的专业人员。“Curator”在博物馆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西方很多博物馆的董事会在委任博物馆馆长时,时常倾向于委任曾经是“Curator”的人,就是因为他们对于博物馆藏品、展览内容的精通。
在《美国博物馆协会·策展人伦理道德规范》中,如此定义博物馆策展人的职责:在他们的领域中保持学术发展的当前性,开展原创性研究并发展新的学识,以贡献给他们所在领域的,以及作为整体的博物馆职业的知识体的进步;给博物馆的收藏提供收购和处理物件的建议;承担藏品的全面保护和发展的责任……开展研究以识别藏品中的材料,并记录它们的历史;阐释属于博物馆的或租借的物件;发展和组织展览;为博物馆的教育项目和教育性材料做出贡献,如撰稿等;支持和提供公众使用收藏;发展或撰写专著、论文、研究文章和其它原创性思想的产物;代表博物馆出席媒体活动、公共集会和专业会议……
在如此繁重的职责中,可以看出,策展人,是西方博物馆中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的博物馆中,尽管一直有进行藏品研究的专业类别和专业人员,但这些专业人员并没有承担起与西方的博物馆策展人相对等的职责。由此造成了策展人职责的拆分,最直接的结果是:藏品研究与展览策划的分离。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很多博物馆中进行的特别展览、旅行展览或临时展览,是由外部策展团队或其他博物馆机构完成了策展阶段的工作,并根据博物馆的展厅进行设计之后,直接“搬”到博物馆的展厅中来的。
根据机构的宗旨或目标、自身的收藏等来自主策划展览,与被动地接受外部展览,效果或者意义是完全不同的。目前,我国博物馆中策展人机制的缺失,其实是对博物馆、展览完整性的一种破坏——临时展览、特别展览应接不暇,却不能够体现博物馆在展览方面的发展思路;博物馆接受各种展览的举办,对内容和学术水平不能完全控制;博物馆的展览、收藏、研究、教育等活动相互脱节,不能形成博物馆工作内容上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另外,由于我国很多博物馆策展人的身份和权职不明确,展览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状态和工作内容更多的是参与展览行政业务,而非发展学术研究;与此同时,藏品研究方面的专家在完成一般的研究、修复、常设展等方面的工作之外,却很少主动组织或参与博物馆临时展览或特别展览的策划。长此以往,博物馆如何保证展览的质量?如何有计划、有目标地发展扩大藏品?又如何真正地实现自身的价值?
或许,我们可以通过一种反问的方式来思考这个问题:在双年展、三年展等出现以前,在中国当代艺术和民营博物馆变得热闹以前,在国外策展人策划的大大小小的展览之外,有多少国内博物馆或美术馆自主策划和组织的展览被印刻在了公众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