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东升王春潘健
思思是一位空姐,经人介绍,认识了浙江省杭州市的小智。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
7月,思思意外怀孕,为此,思思和小智的父母坐下来谈了谈。最后,为了两人长远考虑,思思打掉了孩子,小智按揭买了套房子,登记在思思和小智两人的名下。
思思常年在天上飞,生活没有规律,和小智聚少离多。
有一次下了班,思思回到两人的爱巢,不想却看到小智和一个陌生异性躺在一起。两人当场吵了起来,据小智“交代”,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带女孩回家过夜了。思思当即要求分手。小智苦苦哀求,并保证下不为例。思思心软了。
然而不久后,小智再次被抓到“偷吃”,思思终于忍无可忍,和小智分手了。
伤心分手的思思想起两人名下还有一套房产。感情都不在了,还要共同财产干吗?思思诉至法院,请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拥有。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应准予分割。法院对思思的主张作出了如下认定,原告思思主张涉案房屋为被告小智父亲对双方的赠与,应依法分得一半产权份额,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鉴于原、被告未对房屋份额进行约定,且原告未实际出资,均由被告出资,考虑双方的生产、生活需要,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产权份额为20%。
近来,有越来越多相似的案例,在经济发达地区涌现,男女朋友恋爱中买房,或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双方共同出资。因各种原因分手或婚事不成,分开后一方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之诉向法院诉讼请求分割房产。
此类财产分割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涉案双方是曾经的男女朋友;涉案标的多为房产等大标的额物件;原告都会请求将房产登记或变更登记到任意一方名下,而另一方获得一定补偿;双方的出资份额的认定较为困难;房屋一般都有按揭贷款尚未付清。
这种提前(相较于结婚时)买房带来的苦恼,固然有收入提高、投资意识增强的因素,但更显著的原因是对婚姻的不确定性和对婚姻法的误读带来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规定的本意是离婚时,如果双方协商不能一致,则一方得房,一方得补偿款。而这种规定容易被误解为,“婚前登记在谁名下,离婚时房屋就归谁,即便一同还贷了”。从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数据上看女性居多),在婚前、甚至刚刚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希望拥有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殊不知这种“以房绑人”的思维是很局限的。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这是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而制定的,在夫妻双方、恋爱双方之间,房屋登记并不是房产最终归属以及补偿款多少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