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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席贵通讯员尹丽姝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司法局获悉,农安县永安乡永新村朱某与同社赵某发生邻里纠纷,经过司法所的调解后握手言和。
2012年3月份,朱某将自己家门前木头栅栏向外挪动大约1.5米距离,致使前院赵某倒车倒不出来,赵某找其理论,朱某不予理睬,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在进行矛盾排查时,村治保主任向司法所汇报了此情况,永安乡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并对朱某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劝说他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并指出朱某的做法不对,他和赵某前后院的道路不归个人所有,朱某无权私自占有并阻碍他人和车辆出行,通过劝解,朱某同意将自己私自挪动的栅栏挪回原处,当场实施。双方当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