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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与当事人、与老百姓打交道最直接、最多的一个部门,也是最需要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的部门。工作中,既要接待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人,也要通知在原审判决中胜诉的对方当事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当事人情绪激动,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此,受得了委屈,就是长丰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办案中对自己的最基本要求。
水湖镇居民葛某某驾车与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陈死亡,陈某某妻子王某某与女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赔偿陈某某家人388810元,保留了王某某及女儿的二次手术费等诉讼权利。后王某某及女儿以二次手术费等诉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葛某某赔偿二次手术费用等28万余元。案经县法院审理后,缺席判决葛某某赔偿王某某及女儿二次手术费用等23.3万余元。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违反诉讼程序未能通知到本人参加诉讼及原判有误为由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受理后依法通知被申诉人王某某来院领取申诉状副本及立案决定书。被申诉人很不理解,认为判决都生效了,对方在案件判决前不到法院,现在案件执行了提出申诉肯定是为了躲避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不应受理。为此,民行科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郑金玲耐心向其解释:“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被申诉人也有提出反驳的权利,相信检察机关会公正地处理案件。”经检察人员的耐心释法析理,王某某于规定时间内来院领取了法律文书。面对面交流中,郑金玲认真听取了她对案件的看法,对她及家人的不幸遭遇表示了深切的同情与关心,鼓励她和家人要树立信心,克服困难,走出事故的阴影。王某某临走时,考虑到她腿部受伤后留有残疾,走路不是很方便,郑金玲特将她护送到马路对面的公交车站,一再叮咛她要注意安全。王某某十分感动,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理解和配合,并及时送交反驳意见。
姚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