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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程慧)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西安市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了15条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明年起我市将设立不低于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从2013年起,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1亿元,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升级改造、担保补贴、地产品配套奖励、服务体系建设等,并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发改、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在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
从2013年起到2015年底,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列支返还。
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补贴政策,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照其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偿。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的比例给予补偿。
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市场主体,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