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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与服装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服装销售合同。服装销售合同约定,货款应当于合同期满之日起半年内全部付清。服装销售合同期满一年后,鉴于贸易公司仍有部分服装货款未给付服装公司,故贸易公司向服装公司出具了未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服装公司不了解时效的起算点,故向天津仲裁委员会咨询。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答复,贸易公司是在服装款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的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贸易公司不履行服装款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合同。由于服装款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贸易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侵害了服装公司的权利。时效已经开始起算。贸易公司向服装公司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服装公司向贸易公司主张了权利,故应当适用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问题的时效起算点从贸易公司向服装公司出具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