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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92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为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办法》规定:
-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修订草案》明确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农业、海洋、环保、水务、海事、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对出海边防证件管理进行调整完善《办法》取消了临时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登记证明和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明确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申领、携带、年度审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缩短了审批时限。
-进一步明确有关禁止行为为加强保护青草沙水源地,《办法》明确“禁止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为治安管理提供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