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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一对七旬老夫妇将名下一套私产房屋给了两个女儿,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且办理了公证。后来,老两口因患病经济负担加重等原因,以女儿们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然而,所涉及的房屋已经卖给他人,老两口也无法举证证明己方主张。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去年冬天,70多岁的李先生夫妇与两个女儿签订《房产赠与合同》,自愿将名下坐落于红桥区的一套私产住房赠与两个女儿,并且在红桥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后来,老两口年老患病,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医药费,生活负担愈加沉重,遂以两个女儿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于今年6月起诉至红桥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赠与合同。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两个女儿辩称,赠与合同涉及房屋已经卖给他人,撤销赠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姐妹俩一直照顾父母且已经尽孝,卖房的钱也是用来给父母养老看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经协商一致订立的《房产赠与合同》,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已经由公证处合法公证。现二原告以上述理由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未能证实二被告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