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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周先生来电咨询:经人介绍其与女方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几年的恋爱期间,男方为了取得女方的好感,购买了大量的物品给女方,包括衣服、化妆品、香水和生日礼物等,总价值将近三万元。现双方因故分手,向女方提出返还,但女方不同意返还。请问,恋爱期间给女方购买的物品能否主张返还?
张向龙律师解答:婚前男方给付女方财物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的金钱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理解为彩礼;二是在交往中,相互赠送小额礼品及衣物等,通常理解为双方的礼尚往来,即赠与。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周先生向女方给付物品的行为通常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周先生向女方给付物品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赠与关系成立,如不存在依法撤销赠与的情形下,其向女友提出返还相关物品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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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胡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