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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盗墓贼盯上了位于蓟县的清恒敬郡王永皓陵寝。在精心准备之后,这伙贼通过一口竖井进入地宫,将石头门上的兽头(蒲牢石雕)锯走,然后卖给文物贩子。近日,本市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团伙首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发 两次下地宫偷盗清朝陵寝
今年2月23日,穿芳峪镇果香峪村的一名群众来到村西山坡修剪果树时,发现已经整修的土地上有凌乱的车辙痕迹和石屑,这些痕迹集中在一处竖井周围。世代居住在该村的他知道这里是清朝一个郡王的陵寝,竖井直通地宫。该村民随即将情况报告给村主任。竖井有七八米深,井口能容一个成人出入。村主任顺竖井而下进入地宫,发现地宫内石门上的兽头“蒲牢石雕”被人锯走了,地上散落着大量新鲜的石粉。
警方经现场勘察,发现被盗毁石门为青白石材质,厚约15厘米,两扇门的门环处形成两个大豁口。警方分析,被切割盗走的石板每块重量应该在100公斤左右。被盗的陵寝为恒敬郡王永皓之墓,其祖父为康熙帝第五子恒亲王允祺,永皓袭爵后为郡王,乾隆五十三年卒。恒敬郡王永皓陵寝建于乾隆年间,后地宫曾被盗贼洗劫一空。此次被盗毁的地宫石门是恒敬郡王陵寝的核心部分,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警方经侦查得知,蓟县马伸桥镇村民刘某等私下寻找做古董收藏、买卖的人员进行联系,具有重大嫌疑。4月27日,警方在蓟县一家加油站将驾车来此加油的刘某抓获归案。据刘某交代,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里,他伙同谢某、姜某、郑某(后两人另案处理),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锯、发电机、铁锤等工具,进入到位于蓟县穿芳峪镇果香峪村西果树地的陵寝内。然后在他的指挥下,谢某等人共同将陵墓园寝地宫石门上的一块蒲牢石雕切割下来。因石雕太重,刘某又找来张某、张某某、刘全(化名)一起将蒲牢石雕从地宫内拖拽至地面,然后装车盗走。
几天后,刘某再次伙同被告人谢某、张某、张某某等五人,采用上述方法,将陵寝地宫内的另一块蒲牢石雕切割下来盗走。据刘某供述,从陵寝地宫盗窃之物运到其家中后,其曾开车拉着窃得的物品到北京一处古董市场。遇到俩买主上前搭讪,他给两人看手机上拍的照片,对方坚持要看实物,对其一通吓唬,以1500元的低价强行买走。
侦查人员欲调取其手机上拍摄的图片,刘表示图片已删除。侦查人员没有轻信他的说法,在继续突审的同时,深入到刘某家住地附近,对与刘某联系频繁的人员进行调查。
最终,刘某道出了实情。原来他将此蒲牢石雕卖给蓟县马伸桥镇某村的文物贩子赵某,获利二万元。在警方侦查过程中,该文物贩子慑于法律的尊严,交出了嫌疑人出售的两块雕刻兽头门环的石板。现该蒲牢石雕已发还蓟县文物管理局。
审理 5名被告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实施了郡王陵寝盗窃案之后,刘某等人还在河北省玉田县虹桥镇某村盗窃了一对石狮子门墩。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3月的一天,刘某找到张某、张某某等人,然后来到河北省玉田县踩点,发现一户人家门前有一对年代久远的石门墩。他们准备连夜行动将门墩盗走。但经观察发现,门墩固定的很牢,且门前安装有摄像头,就未敢轻举妄动。此后,刘某进行了精心准备,然后伙同张某、张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凌晨,携带撬棍、钳子、面罩、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来到玉田县这户居民家附近。几人蒙面将门墩撬开盗走后,经人介绍,将其卖给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的王某,获利1.1万元。其中1万元被刘某等人俵分。自己的家传宝贝丢失后,失主四处寻找,并真的寻得下落。经交涉,失主以1.2万元的价格从买主王某手中将石门墩买回。案发后,被告人退赃2000元,现已发还给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张某某、谢某、刘全(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盗窃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张某、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亦应予惩处。刘某是盗掘古墓葬的组织者,谢某是盗墓行为的实施者,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惩处。
据悉,本案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