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时报记者马兰报道凯蒂公司(化名)是从事箱包加工的工厂,2012年1月,凯蒂公司与销售商谭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凯蒂公司加工箱包4000件,分四批完成加工。谭某也是分四批进行收购,每次收购结束,经检验质量合格将立即支付货款。双方认可合同约定条款,凯蒂公司开始进行加工订单。两个月后,第一批和第二批订单的2000件货品交付谭某,经过检测质量合格,谭某也及时支付了货款。可又是三个月过去了,凯蒂公司才交付全部货品,但谭某一直没有进行货款支付。
直到2012年7月份,凯蒂公司将全部箱包加工货品交付谭某,并要求进行货款支付。此时的谭某称,由于第三批的货品不合格,所以拒绝支付后两批货物的货款。凯蒂公司称,第三批货物交付后经过了质量检测,属于合格品,但谭某却迟迟不支付货款,是谭某违约在先。而谭某坚持货品合格后才能支付全部货款,该由凯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违约责任该怎样分摊?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对于双方均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谭某和凯蒂公司均出现了违反合同的行为,但双方责任应该分别归责。谭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支付货款,违背了应付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凯蒂公司交付的第三批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未按照合同约定定制货品,也构成了违约行为。在法庭起诉过程中,这属于两项起诉环节,不能混为一谈。谭某可以起诉凯蒂公司要求交付合格货品,并赔偿相应损失。而凯蒂公司可要求谭某支付前三批合格产品的货款,这是之前合同中约定的,所以谭某不能推卸责任。总之,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各自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也可向对方追偿损失。其中,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条和一百五十九条中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