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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一家会计事务所工担任会计顾问,前不久她在处理某公司的会计账目、提出查账报告书时出现重大失误,事务所按照规定通知陈某暂时停职一段时间,待事务所通知再另行就职。在此期间,该会计事务所决定将陈某辞退,并在内部网络上面发出声明,但是并未将辞退决定送达给陈某。陈某的同事告诉她已经被辞退,知情后陈某找到会计事务所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她认为事务所的行为首先不尊重她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其次在网络上的辞退声明不能够依法生效。 ◎劳动仲裁:
该会计事务所作出决定辞退陈某,但是未将决定送达至陈某,因此事务所作出的辞退决定并未生效,陈某仍是该事务所的职工,双方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据此,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劳动者本人签收或交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只有在其他送达方法都无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送达。本案中,用人单位方面仅在内部网络上公布对陈某的辞退决定是不当的。
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