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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纯报道邢某在一家装饰公司工作。邢某说,当初在签订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方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条款上规定:“员工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权利。”在就职后,公司安排的加班邢某都没有领取到任何报酬。现在,邢某向公司提出辞职,但他追讨加班费的要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邢某所说的公司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有“劳动者放弃要求加班费权利”的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违法条款,同时这个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际也是无效的。所以,邢某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要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