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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依据2011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缴存单位和职工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担保费补贴、借款人及抵押物变更等业务。
另外,自2012年12月3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推出惠民举措,全面取消公积金提取资料的各类复印件,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只需提供规定资料原件即可,不再需要提前准备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产权证等提取资料复印件。如有咨询请拨打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12329或登录网站www.zfgjj.cn查询相关政策。记者王月通讯员王灵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