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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日报》消息12月7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口市保税区原副主任陆云飞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陆云飞多次非法收受地产老总贿赂共人民币28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对其上缴的赃款2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陆云飞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陆云飞利用担任海口市城建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先后12次收受美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并在工程项目承接和工程款结算方面为王某提供便利。
陆云飞在调查供述中称,2011年11月16日前后,他被宣布免去秀英区委书记职务,任海口市保税区副主任。当时他已经感觉“不正常,感觉自己的事瞒不住”。便于当天下午向相关领导说明自己与王某的事。2011年12月28日,陆云飞向海南省纪委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问题。在后来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陆云飞均对其收受王某贿赂款共计28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