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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岁女孩尹佳琳生前自愿捐献角膜的故事让人感动(相关报道见昨天本报A1、A2版)。有读者来电询问,小佳佳的角膜是否找到了接受者。据悉,由于涉及相关的医学伦理及法律规定,个中信息不便于向外界透露。目前,小佳佳父母唯一的想法,便是今后有机会去探望一下接受角膜移植后重见光明的孩子。希望结识接受方
小佳佳的父亲尹先生告诉记者,当初孩子提出捐献角膜时曾说过:“如果我将来不在了,把我的角膜捐给其他需要的孩子,让他们的眼睛能够变得明亮起来,这样,你们以后如果去看他们,就会是像看到了我的眼睛一样。”尹先生说,他们已经帮助女儿完成了角膜捐献,但很希望见见接受角膜移植的孩子,将来有机会还可以走动走动,这不仅是小佳佳的遗愿,也是他们当家长的心愿。
但据尹先生说,情况可能会与他们想象的有些距离。因为,并不是每个器官接受孩子的家长,都愿意让捐献者的家庭知道自己的信息,有的人或许根本没有将来“被探望”的考虑。
必须跨越两道坎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材料,目前全世界的器官供需比平均是1:25,即有25个人需求,1个人捐献。美国的器官供需比为1:4,英国是1:3,中国则是1:150。因此,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伦理和中国国情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对于已经步入深水区的中国医改而言,肯定是个绕不过去的坎。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社会应当大力褒扬小佳佳和她父母的高尚行为。
但是,还有另一道横亘在人们面前的坎。一方面,会有越来越多的器官捐献者的家庭,像小佳佳的父母那样,从十分朴素的情感出发,希望“见一见”、“联系一下”器官接受当事人或他们的家庭;而另一方面,那些接受了器官捐献的家庭,会十分本能地不想被“打扰”,或根本不愿与捐献方今后再有任何的“瓜葛”。
而作为器官捐献者与接受者之间“桥梁”的医院,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不附加任何条件
按照捐献者家人的想法,当看到自己孩子的器官成功地移植到了别的孩子身上,他们会十分欣慰,会情不自禁地去关注和关心对方的孩子。
那么,该如何看待两者之间在情感、态度与认识上的迥然差异呢?对此,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胡申生认为,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这个无偿就意味着不附加任何条件。当然,作为捐献一方的行为,堪称无私与伟大,其愿望和心情也可以理解。同时,强调无偿捐献,这其实也是在充分保护捐献者与接受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与纠葛。
本报记者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