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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12月14日电记者吴亚东今天结束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有关决定,修改后的新决定将福建省政府规章的最高罚款限额从3万元提高至20万元,并取消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划分标准。
199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规定,对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最高限额为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修改后的决定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