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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古语有云:“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本意是人为了钱财甚至可以不要性命。虽然有点夸张,但是现实中为了金钱而不择手段的人还是屡见不鲜的。昨日,包河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被告为提高房屋的户头转让费,而自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案件。
事情要从被告王某某的一套单位集资房谈起,2009年,原告王某某按政策购得某家园住宅小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集资房。同年12月29日,王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签订《集资房(有偿)户头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王某某自愿将单位分得的集资房户头转让给原告王某某,并由原告支付转让费4.2万元整,规定违约双倍返还。原告在支付了42000元转让费之后,又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1月29日交纳共计18万元购房款。可是没过多久,被告以转让费用过低为由,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此,原告王某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协议,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是事实理由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因为被告提交的一份判决书而变得复杂了起来。原来,被告已患有精神分裂症二十年余,目前仍处于发病期。曾经于2011年7月5日被包河区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够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为此,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18万元的购房款系谁缴纳。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被告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并无证据证明其一直处于患精神疾病状态。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应继续履行。其次,18万元购房款经过笔迹鉴定确定为原告王某某所缴纳。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集资房(有偿)户头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且继续履行。在此,希望提醒大众切莫因小失大,为了金钱而忘记了做人的基本原则。
(通讯员程婷本报记者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