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记者周芬棉
股民李岩及吴某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在经过长达近两年的诉讼阶段后,今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吴某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信息优势买卖股票获利并由此导致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黄光裕在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股权内幕信息公布前,大量购买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额及在内幕信息公告日账户收益额均特别巨大。依据原告吴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吴某购买中关村股票与黄光裕买卖股票方向相同,吴某卖出股票时间点不属于内幕交易期间,吴某高买低卖,受到损失,主要原因是受到经济环境、大盘风险的影响,自己判断失误,应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对股民李岩的判决与此相似。
黄光裕于2010年5月18日,被法院一审以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两亿元。同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这之后,股民李岩向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内幕交易为其带来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索赔155元。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被诉人为黄光裕本身就是资本市场知名人士,还因为该案是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