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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进斌刘媛记者汪清林
市民胡先生遇到了一件倒霉事,他的银行卡在异地“被消费”了89723元。胡先生认为,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利用了银行系统的漏洞而进行的,银行则辩称,储户没保管好自己的卡和密码,损失应由储户自行承担。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储户9万元被盗用,银行监管不力
2006年12月10日,胡先生在一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设立了交易密码。2011年7月23日上午,胡先生将现金88500元存入该银行卡,由于之前卡上还有部分余额,同日银行回单显示,当时存款总额为90160.25元。
存款当天,也就是2011年7月23日13时33分,胡先生收到一条银行短信通知称,他的银行卡在异地刷卡消费了86323元,随后又被分两次取走了3400元。“刚开始我还以为是垃圾短信,因为银行卡还放在我钱包里呢。”但看到这么大数额的消费提醒,胡先生出于谨慎还是到银行进行了咨询。
银行给出的答复让胡先生大吃一惊,一次刷卡、两次银行取现短信提醒均是真实的,“我根本没刷过卡,也没取现。”
警方侦查确认是一男子持胡先生借记卡的复制卡,在商场刷卡消费86323元,并在柜员机上取款3400元。胡先生认为,他没掉过银行卡,也没有泄露银行卡相关信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复制卡进行了消费、取现,银行应负责,随后,胡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
庭审中,胡先生认为,银行应当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他的借记卡被非法复制和使用,根源在于银行系统存在缺陷,未能尽到注意义务,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密码泄露,储户自行负责
被告银行法庭上辩称,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开户、存取款等各项业务时均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银行的硬件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都通过了各级监督部门检查,银行系统不可能存在缺陷。银行认为,双方建立储蓄合同关系时,银行已提示客户对借记卡及所设密码保管好,防止密码泄露;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在警方未侦破案件之前,不能排除原告凭自己真实的账户和密码支取存款。如果存款是被他人支取,那么就说明原告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和密码,因密码是原告自己设定的,只有原告本人知道,如果造成存款损失,过错应在原告。”为此,银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银行要为储户损失买单
东湖法院一审认为,银行应具备相应的鉴别银行卡真伪的技术能力。在持卡人使用伪造卡时,如银行能及时识别,就可有效避免储户损失。因此识别银行卡是否是伪造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如果持卡人是使用伪造卡取款及消费,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对储户承担违约责任。
主审法官说,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是他人持原告银行卡的伪造卡进行刷卡消费以及通过柜员机取款,从而导致原告账户上资金发生损失,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银行应予全款赔偿。
法庭上被告银行提出,胡先生存款损失,是因他未保管好密码造成的,责任应由他自行承担。对此,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卡人必须维护储户的安全,发卡人在付款时必须履行对取款、消费权利人身份的审查义务,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机制,该机制主要存在于其自身制定的业务规则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中,外人无从参与,故在交易中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发卡人承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返还胡某存款89723元及利息。目前,银行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