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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女士因上环问题苦盼四年未能落户广州的遭遇经报道后,引起各地读者的强烈反响,人们纷纷致电报社热线,诉说自己的类似遭遇。(据《羊城晚报》报道)
在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计生工作对控制人口增长可谓居功至伟。但这又是一项琐碎且讨人嫌的工作,加之上面往往是“一票否决”,因此对基层部门来说压力巨大,但是,工作再难做,也不能依靠用法外手段限制公民权利,搞行政“株连”,以破坏法治的方式来进行。
就“入户与上环挂钩”这事来说,这也许是强制上环节育的好方法,但遍查计划生育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公民须先上环才能入户的规定。相反,计生法倒是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虽有“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的提法,但并没有要求“上环与入户挂钩”,也不能成为拒绝入户的依据。何况,广州市计生管理办法规定“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这里“可以”的表述,明确规定了是否使用“宫内节育器”其实是育龄妇女的权利,她们可使用,也可不使用。那么,依据“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基层计生部门和居委会就无权提出“入户与上环挂钩”的要求。
然而,目前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却热衷于在法外限制公民的权利,搞“株连式管理”。例如,前不久,媒体报道,中山大学一校内餐厅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被要求出示其法人代表中大校长的计划生育证明。番禺区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配合当地计生局工作的需要。这种“株连式管理”,方便倒是方便,却是让公民额外承担义务,对法治是极大的破坏,与“法治政府”建设背道而驰。
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公共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轨道行使,如果公权可以任意给公民创设义务,公民将毫无权利可言。显然,强行将妇女是否上环作为入户办证的先决条件,不仅平添了民众的困扰,也违反了国家的计生政策。进一步说,由于这种做法带来民众内心的抵触,也不利于计生政策的贯彻落实。
因此,公众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摒弃“入户与上环挂钩”的做法,如果确实计生工作有困难,手段不够,那也应当通过听证,提交人大讨论通过,并以法规形式颁布执行,而不能任由某些部门擅自决定一些法外的计生手段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