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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法官指出,涉案4名被告人大多拥有从事金融投资的经历,利用手中原先的客户资源,以高回报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无论他们用虚构的投资炒卖黄金现货或外汇买卖,还是替国外金融机构招揽国内客户群,目的都是用他人的钱款,实现“钱生钱”。法院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特别是被告人王西明,明知自己所打的幌子不过是骗人把戏,却从一开始就步步精心策划,不但把自己的同行拖下水,还把自己的妻子也“发展”成同案犯,欺骗手法相当隐蔽。
法官提醒市民,国家允许公民买卖外汇,也允许公民炒卖黄金,但在实施这些行为时,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在政府允许的金融机构及银行内买卖外汇和炒卖黄金。从事炒卖黄金现货和外汇的投资人,一般投资本金金额量较大,千万不要轻信别人一夜暴富的说法,而去选择一些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做投资,结果往往是——不但不能赢利,还有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