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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女儿突发疾病,母亲帮助支付了医药费。后母亲以该款项是垫付款为名,将女儿、女婿起诉。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笔款项不算母亲对女儿的赠予,而为女儿、女婿共同债务,判决二被告还钱,并互负连带责任。
林蕊和李超是一对80后夫妻。今年1月,林蕊在家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期间,林蕊的母亲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来,林蕊和李超因故分居,林蕊回到娘家居住,母亲带她进行多次复诊。日前,林蕊的母亲将林蕊和李超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其垫付的医药费。
庭审中,林蕊的母亲称,林蕊生病后,李超曾明确向她表示费用先由她垫付,并为此打了2万元欠条。后来,女婿虽然还了钱,但实际花费要比这2万元多。其要求女儿、女婿偿还多出来的费用和女儿后续复诊费用,共计4000余元。
林蕊的母亲提供了相关票据作为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李超辩称,原告垫付的只有2万元医药费,其余费用他并没有要求原告垫付,而且其他费用的具体数额自己也不清楚。李超认为,岳母的行为属于自愿,是母亲给女儿的赠予,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没有理由和责任偿还。林蕊则表示认可母亲的说法,母亲是在紧急、被迫情况下出钱给她看病,相关费用应属于垫付,而不是赠予。
法院审理认为,林蕊和李超系夫妻关系,故林蕊的医药费应该由二人共同承担,而不是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为林蕊垫付的医药费,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李超、林蕊均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法院对相关费用予以确认。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垫付款4000余元,二被告对上述垫付款的返还负连带责任。(记者解金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