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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羁押措施制度。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立足于上海市深化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通过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衔接,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全程性、全面性和动态性的刑事羁押审查系统机制”,为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率、起诉率和监禁适用率。所谓“全程性”,即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素都纳入工作考虑范围;所谓“全面性”,即同时开展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前者是积极拓展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空间,后者是尽量缩减羁押措施的适用,两者不可偏废,共同合力,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的目标;所谓“动态性”,即全程追踪,随着案件进展和涉罪未成年人情况的动态变化,及时变更羁押措施。为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动这项工作:
第一,立足上海市闵行区绝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是外来人的现实状况,实现观念上的“两个转变”:首先,转变以适用羁押措施为主适用非羁押措施为辅的观念,确立涉罪未成年人优先适用非羁押措施、适用羁押措施例外的理念;其次,转变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定位和态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人口、资源的自由流动是常态,实行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同样严格限制羁押措施适用的常态机制。
第二,立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借助于修改后刑诉法设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推行适用,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和聆听各方意见的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向前拓展向后延伸,实现全程羁押动态评估审查:所谓“向前拓展”,即推动公安机关未成人案件专人办理的机制,将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前移至侦查阶段,通过社工协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提出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同时,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所谓“向后延伸”,即深化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监所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积极拓展社会力量的参与空间,寻求社会资源的保障和支持。一方面,扩大合适成年人队伍,探索无利害第三方担任保证人、荣誉观护人制度,推行社工全程参与制度(社工开展社会调查、社工进行观护帮教、社工进驻看守所、拘留所、监所等),实现刑事诉讼各阶段社会力量的介入,突破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封闭状态,达成与社会的持续性衔接和互动;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特殊观护基地建设,为扩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创造基本条件。特殊观护基地融帮教矫正和解决外来“三无”未成年人实际困难于一体,为外来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条件和劳动技能培训,甚至提供上岗就业机会,2012年6月和9月,闵行区检察院分别在九星市场、莘庄工业区选择适合对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的企业建立特殊观护、帮教基地,扩大特殊观护基地的数量。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