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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即将实施,检察机关反贪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认为,在反贪办案工作中以下四个问题需要把握好。
一、把握好初查工作的路径
随着修改后刑诉法对人权保障措施加强,发挥初查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为此,一要明晰思路。尽可能丰富初查思路,对线索可能涉及的人和事进行周密部署,将案件线索与涉及领域或行业情况结合起来分析研究,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力争查实、查透一个行业或者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二要灵活经营线索。要从线索来源、举报内容、成案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线索蕴含的初查潜力,坚决排除没有明确方向并有可能导致办案风险的线索,慎重甄别和筛选出有价值并有可能挖出窝案串案的线索以进行初查。对一些需要长期经营或时机不成熟的线索,要暂缓初查,并严格控制知情面。要善于从多个突破口中筛选最有成案可能的突破点,审慎对待一些看似具体、实际上不具有犯罪事实的线索,以及看似笼统、实际上可能隐藏着大案要案的线索。对反映问题清晰、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权力行使不规范透明、当事人口碑较差等几类线索要作为初查重点。三要前移取证时段。要把原先在立案后解决的问题前移到初查阶段,除全面掌握被查对象的基本信息、职权范围、工作情况、经手业务、联系对象外,还要站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角度,从线索细节、不正常疑点和关键环节入手,查实最基本的犯罪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堵塞立案后有可能存在的辩解、翻供,防止案件线索在初查阶段流失。
二、把握好律师介入条件下的取证能力
为增强在律师全程介入条件下突破案件的能力,反贪部门一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要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表示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注意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发案单位向办案人员提交的证据和案件意见,防止调取的证据成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二要提高相对透明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一方面,要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问和合理要求,正面引导和解决,只要不影响侦查工作、不违背法律,都可以适度满足,既彰显办案的人性化,又减少嫌疑人的心理对抗;另一方面,要坚持开放、透明的态度,主动加强与律师的沟通,耐心听取律师的意见,深入交换看法,努力追求共同点,增强信任感。
三、把握好取证与口供的互动
针对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取证与口供的关系问题。一要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侦查模式“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转移,将侦查重心转移到口供以外的证据尤其是物证上来,不断减少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通过物证和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心理学知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和变化规律,掌握他们抗压力的临界点和他们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灵活运用讯问策略和技巧,提高第一次审讯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二要从重视证据客观性向重视证据合法性转变。要加强各办案人之间的联系沟通,定期分析和汇总证据,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罪名特征收集固定证据,构建完整、稳固、多层次的犯罪证据体系。证据之间的矛盾要采取不断查找新证据或者重新复核证据的方式排除,使客观真实成为法律真实。要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存在的漏洞、矛盾,通过运用反证法加以论证,从而证明其犯罪事实成立。三要从被动使用到积极规范转变。要更加自觉、规范地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侦查水平,把其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其他证据配合固定重要言词证据,争取把每个案件需要的证据都固定到位,做到确实充分、规范合法。
四、把握好案件结构的优化为凸显办案的震慑作用,必须把
优化案件结构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办案触角向重点领域延伸。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查办大要案为方向,有针对性地调整和拓宽办案领域,延伸办案触角,将办案重点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倾斜;向权力集中部门和关键岗位方面倾斜;向公共政策实施领域、审批权限高度集中领域、资金密集领域、产业垄断领域倾斜,促进优化案件结构,努力使查办的案件结构优、重点明、质量高、效果好。二是工作重心向提高大要案的比重方面倾斜。要统筹考量执法办案的各种因素,通过采取侦查一体化、开展专项行动、“系统抓、抓系统”等方法,突出查办大要案,提高大要案比重和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实刑判决率。三是办案路径向差异化方向转变。要根据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培育具有自身特色和特点的案件增长点,哪些问题突出就选择哪些方面作为突破口,哪些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就确定哪些领域作为主攻方向,以特色助推案件结构的优化。
(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