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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 讯
网上帮办 刘薇 即时播报 日前,家住东丽区博才里的田女士向网上帮办咨询,由于今年供热缴费期间田女士不在本地没有缴纳暖气费,现在想要补缴费用,她想知道是否是按天补缴费用。
田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她不在天津市错过了缴费时间,没能在今年9 月30日之前缴纳暖气费。现在她想要补缴暖气费,在询问当地供热站后被告知需缴纳全款,她认为之前她并不在天津,所有应该按照开始使用的日期开始按天补缴暖气费。
了解情况后,记者与东丽区供热办取得联系,供热办负责人告诉记者,用热户补缴费用并不是由供热办规定,而是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来执行的。其中也详细规定了用热户补缴金额以及超出缴费时间后需缴纳违约金等细则。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二缴纳。
记者随后查阅该条例看到,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 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