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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庚申黄建高)记者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获悉,《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已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目前,我国已开展的移植手术包括肾、肝、心、胰腺、肺、骨髓、角膜等多种器官和组织。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天津联合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本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器官移植专门机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截至目前,天津共有37人在身故后成功捐献器官,挽救了70多名患者的生命。
根据该条例,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该条例规定,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