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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赵丽
不服裁定,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再申请复议,高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
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限期内执行裁定结案,未果;
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未果;
一起简单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案件,历经多年,走过层层法律程序之后,仍然“原地踏步”。
这是否是一起典型的“法院执行难”案件?执行究竟“难”在何处?《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赴此案发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一探究竟。
从上到下督促执行仍未果
在这起案件的执行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通过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了解到案件的执行经过。
2001年10月,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不能如期偿还贷款,被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分行诉至法院。在防城港市中院的调解下,金瓯公司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沙滩江铁路西侧金瓯小区内105.96亩连片土地,以每亩11.2万元予以抵偿。随后,法院发出民事调解书结案。
但是,由于金瓯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工行防城港分行于2002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5月,在民事调解书还未执行的情况下,工行防城港分行将调解书中涉及的105.96亩抵债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南宁办事处。2006年9月13日,华融公司南宁办事处对这块土地进行公开拍卖,防城港市港州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通过竞拍获得该项资产并签订转让合同。
2006年12月,港州公司等向防城港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08年4月2日,防城港市中院裁定将金瓯公司名下的105.9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港州公司等所有。金瓯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2008年12月17日,防城港市中院裁定驳回金瓯公司的异议。之后,金瓯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金瓯公司复议请求,维持防城港市中院原执行裁定。
防城港市中院的执行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8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要求在2009年5月底前结案。
2010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发函督办此案。201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此案。
“该案的协助执行单位有两个,一个是住建委,已经在2008年4月协助法院执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另一个是国土局,至今未能发证。”执行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我们前后5次发函要求防城港市国土局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一直没有结果。”
法院执行土地被指不存在
记者注意到,2010年5月24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针对防城港市中院的协助执行函作出回复,其中表示已拟将执行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到港洲公司名下,但在公告期间防城港市国资委提出异议。
为妥善处理此案,防城港市专门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由市国资委牵头、市法制办配合的金瓯房地产公司执行案件协调处理工作组。防城港市吴姓市长秘书对记者表示,对金瓯公司的执行案件,市国资委的莫汉贤副主任最为清楚,“其他领导也不是特别了解,莫汉贤可以代表大家的主要看法”。
“我们是不同意给港州公司办理土地过户登记的。”在防城港市国资委的会议室里,莫汉贤开门见山,“主要因为港州公司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港州公司受让的是债权而不是本案土地以及执行案件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等”。
记者注意到,以上几点正是金瓯公司不服防城港市中院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申请复议的理由。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已在其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表示:“金瓯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当记者提出上述理由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时,莫汉贤说:“现在的关键在于法院裁定执行的土地不存在。”
“法院最初裁定抵债的土地和真正执行裁定查封、裁定给港州公司的土地是两块不同的土地,不能相互代替。防城港市中院将不是调解书规定用于抵债的土地直接裁定给港州公司等,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莫汉贤说,“调解书明确写明,土地经查是不属于金瓯公司的,这点法院也是同意的,在上述土地不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执行相同面积的其他土地给申请执行人。”
对此,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已进行过书面答复。防城港市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当时只是明确了抵债土地的位置(金瓯小区内)以及面积(105.96亩),但对抵债土地具体坐标并未确定。在执行中,法院曾要求当事人双方举证,金瓯公司以一张有工行盖章的土地坐标图复印件主张其为调解书确定的抵债土地坐标。但经核实,金瓯公司所提供的土地坐标图并未作为法院调解书的附件,而且金瓯公司也无法提供原件。同时,金瓯公司提供土地坐标图的土地,国土局并未审批给金瓯公司。因此,应该是法院发现后指出‘金瓯公司主张的地不存在’,并不是‘调解书确定的抵债土地不存在’。后来法院依据调解书从金瓯公司自己现有的土地中划出一块进行执行。”
现在裁定执行的土地是否可以处置?执行法官说:“针对目前裁定执行的这块土地,防城港市建规委于2007年6月20日答复我院称,目前查封土地为商业用地,可以处置。”
国资委“建言”是否有据
“国有资产流失”也是围绕在执行过程中的阴云:在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的金瓯公司执行案件工作组成立通知上,明确提到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故成立工作组。
今年9月18日,防城港市国资委发给市国土局的关于协调办理中院裁定金瓯公司土地过户手续处理结果的复函中,提出“涉案土地属于登记在册的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涉案国有土地没有按程序进行评估,若办理过户登记,将会导致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只能约束企业自主处理国有资产,法院司法处理是不能适用的。金瓯公司以土地抵债工行,工行将土地划给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公开拍卖处理,港洲公司通过竞买得到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法官说,金瓯公司曾向防城港市人大反映,法院也多次向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汇报请求对此案进行监督,“2011年,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认定法院执行合法,不存在执行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的联合通知,国土部门在协助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法院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因此,法律文书的对错并不是有关部门的审查范围,而依法协助执行才是法定职责。”本案的执行法官说,“防城港市国资委如果对过户裁定有异议,应当向我院或者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其向国土局提出异议没有法律根据,不能引起停止过户的法律后果。”
对此,莫汉贤则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们并没有对司法裁定进行审查,我们只是在提意见,意见是否接受是法院的事情。在执行过程中,是法院要求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来协调的,国土局上报要求协调。土地需要过户划拨等,如果说不需要协调,那么法院、申请执行人就自己去执行、自己去划地吧。同时如果我们不进行审查而不提出自己的意见,那肯定也是我们的失职。”
“应该说,我们有权对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莫汉贤说,“市政府包括我们在内并没有、也不想阻碍法院执行,现在的问题是执行土地不存在,所以执行有困难,那就要商量怎么还钱的债权问题,我们也是在协调中,希望能够以钱抵债。”
采访过程中,记者一直在试图联系防城港市国土局,但国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有关负责人出差了,至发稿止,仍未果。
在2012年4月防城港市国土局写给市政府的报告中称:“2009年,港洲公司等缴纳完各项税费,我局已经办理完该宗土地的法院裁定转让手续,该宗裁定转让土地获得市政府批准后,我局立即转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中途接到市国资委提出异议,有关市领导批示,暂缓办理,至今没有进展……市法院2012年3月13日通知中阐明:市国资委向我局所提的异议、领导的批示等均非不予协助办理过户的法定理由。为妥善处理本案,建议按法院裁定办理本宗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9月17日,国土局函复港洲公司称:“我局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土地过户手续,已按完成上报审批转让手续,并转入发证程序,因国资委提出异议,暂缓办理。在持续较长时间没有进展的情况下,我局于今年4月行文上报市政府,请求按法院裁定协助办理,市政府批复:此事由国资委牵头,法制办配合,成立专门工作组处理该问题。待牵头单位处理后,我局将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