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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肖某与侯某系恋人关系。在2009年9月到2011年8月期间,肖某单独或者伙同及某、阎某,虚构为侯某和侯某之弟在天津安排工作的事实,谎称需要请客送礼、办理教师资格证、缴纳赞助费及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购买福利房等,先后多次骗取侯某之母亲共计人民币523800元。期间肖某指使及某、阎某分别冒充负责给侯某之弟办工作的“崔主任”和“于校长”与被害人电话联系,编造各种理由配合其行骗。2011年8月,侯某和侯某之弟的工作依然没有消息,侯某之母亲亦联系不上肖某,遂怀疑被肖某欺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肖某、及某、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50余万涉案赃款已被肖某等挥霍。任何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日前,该案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诈骗罪追究肖某等三人刑事责任,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诈骗犯罪屡发,其中不少是因为被害人具有投机心理,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致。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莫想天上掉馅饼之事,勿轻信他人提供投机之“捷径”,不给犯罪分子提供行骗之机会。 (通讯员闫伟文宏检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