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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意见》中指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审批程序
严禁不经调查纳入低保范围
认定
3个基本条件
《意见》中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
6、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救助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要按月及时发放。
实施意见解析
1
制度建立年底前完成
2
到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村(居)委会负责监管
设公示栏方便监督
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3
鼓励单位个人扶贫
我省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有劳动能力者申请低保要先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5
严查“骗低保”
《意见》还强调,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文/本报记者杨琨制图: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