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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巴黎12月24日电(记者刘卓)早在1978年1月6日,法国政府就颁布施行了《信息、档案与自由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信息应服务于公民,信息技术发展不应侵犯身份信息、个人权利、隐私、公共和私人自由。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成立法国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负责保护信息领域的个人隐私与自由。这个机构直接向议会负责,在全国有190名专员。为加强管理,2004年颁布的修正法案又赋予这个委员会行政制裁权,可对违反法律者处以最高30万欧元罚款。
除了《信息、档案与自由法》这部基础性法律以外,法国在2000年后,还相继颁布施行了《数字经济信心法》《互联网创作保护与传播法》以及《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等,不断细化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款。
除了法律手段,法国政府还制定具体措施,以确保网民的银行账户、积分卡、税单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