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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贺
距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的正式实施还有最后4天。27日,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相关规定在我省的实施的准备情况,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我省三地可考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
根据相关要求,为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123号令对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将百米加减挡的考试要求放在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考核,增设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和窄路掉头考试项目。调整后,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新增的模拟项目,主要考核在复杂道路条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基本操作要求,如模拟湿滑路,主要考核学员在湿滑路段减速、保持低速挡匀速行驶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使学员在以后的实际驾驶中遇到这类复杂路段不紧张、合理采取安全驾驶措施。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每个省至少要保证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场。为了给学员创造便利的考试条件,我省已经在长春、延边、辽源三地建成了符合新标准的考场,在明年1月1日将正式投入使用。”省交警总队陈连军副总队长说,虽然在考试场地增加了硬件投入,但交警部门收取的考试费用并没有上涨。
对于一些市民反映的驾校培训价格上涨的情况,陈连军表示,培训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的,并非由交警部门制定。
我省考试员、培训员已通过业务培训
为加强对驾校培训质量工作的监督,123号令从确定受理考试人数、考试质量公开排名、通报驾校违规问题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要求车管所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公安交管部门要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一旦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我省交警部门已经完成了对各个考场的考试员以及驾校培训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相关人员有能力完成对学员的培训和考核。”陈连军副总队长说。
新版驾驶证将应用新型防伪技术
在2013年新驾驶员得到的驾驶证也将于之前不同,除了表明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准驾车型、领证日期等常规内容之外,还将加入更高级的防伪技术。
“新版驾照正在紧张的制定当中,将使用新的二维码识别技术,使管理部门可以更加便捷地查询到相关驾驶人的信息,使伪造证件更加困难。”陈连军说,目前新版驾驶证还没有发放到交警部门手中,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明年考取驾驶证的市民就可以领到新证件。同时,明年到期换证的驾驶员以及申请补领驾驶证的驾驶员也将得到新版驾驶证。交管部门还将逐步替换所有旧版驾驶证,目前持有旧证的市民不用着急。
据了解,交警部门已经对相关民警进行了新驾驶证的鉴别以及使用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具有更高科技含量的驾驶证新功能发挥最大的实际功用。
驾驶员实习期将使用统一实习标志
根据123号令,交警部门将严格对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增加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如果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实习标志将是全国统一的样式,在每一名学员考取驾驶资格后,交警部门将发放一个实习标志,在实习期内驾车,驾驶员一定要将此标志置于车辆后风挡玻璃的适当位置。”陈连军说,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
接打手机、不系安全带可能被摄录
根据123号令中关于违法记分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50元。 “从2013年开始,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或者再驾车过程中接打电话将可能被摄录装置抓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将逐步增加高性能摄录装置的数量,督促广大驾驶员养成安全驾车习惯。
另外,交警部门还将从根本上治理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记分制度,通过提高违法记分分值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严格的教育管理。123号令中提高了对上述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处力度。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