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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张倩)12月27日,笔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立足我省省情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据了解,我省将多措并举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各级政府及居(村、牧)民委员会共同协作,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并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将加强协作,按照“先保护、后救助”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同时,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政、财政及机构编制部门各尽其责,共同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与此同时,还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和教育工作,救助保护机构将在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配合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工作,并联合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则会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最后,公安机关还会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运用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