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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我们注意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请问这次修订是什么样的背景和考虑?有什么样的一些亮点? [ 2012-12-28 16:28:23 ]
[于建伟]是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幅度确实很大,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进入21世纪以来,“银发”浪潮席卷全球,一些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西方发达国家深受老龄化的拖累。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到2010年底,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虽然目前我国老龄化程度还没有西方国家那么严重,但发展速度很快,明年老年人口就会突破两亿。据测算,2025年将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老龄化已经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影响,对老龄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挑战。与此同时,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龄事业长足进步,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全面修改。 [ 2012-12-28 16:33:21 ]
[于建伟]这次修改亮点很多,我体会比较深的有以下几点:一是“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它已被作为全球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国际战略,写入世界老龄大会的《政治宣言》。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从总则到后边各章,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比如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还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这些规定对于国家从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 2012-12-28 16:33:39 ]
[于建伟]二是建立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但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另一方面,高龄、失能、“空巢”老人快速增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与扶养几章。特别是在社会服务一章,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各类服务设施和网点,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等服务。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能够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还可以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在这方面可以说是浓墨重彩。 [ 2012-12-28 16:33:54 ]
[于建伟]三是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和认知能力的退化,对公共环境和居家环境的要求与年轻人有很大差异。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随着失能和高龄老年人的持续增多,这些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及早谋划。为此,新增了宜居环境一章,从城乡规划、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力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这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四是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这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五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有很多,比如设立老年节,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等等。总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亮点很多,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 2012-12-28 16:38:20 ]
[工人日报记者]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调“同工同酬”,并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有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难以执行,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利用“临时性”的规定,用多个短期合同进行规避。请问立法部门对此有何评论? [ 2012-12-28 16:38:40 ]
[阚珂]我从三个方面来回答。第一,首先要明确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本意是什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在我国,比如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利用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次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 2012-12-28 16:44:05 ]
[阚珂]第二,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把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三性”岗位上实施,立法初衷就是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此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在“三性”中,“临时性”、“替代性”应该说还是比较明确的,“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使企业的绝大多数职工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我们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问我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这里我说一下,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说,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2012-12-28 16:51:38 ]
[阚珂]第三,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为确保这个修改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修改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入口关”,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比例、同工同酬待遇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比如,对记者朋友提到的将一个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况,要通过建立具体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各级工会应继续做好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2012-12-28 16:52:12 ]
[北京青年报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此之后国务院需要制定或修改哪些行政法规?此外,能否透露一下制定或者修改行政法规的时间表?谢谢。 [ 2012-12-28 16:52:26 ]
[袁曙宏]很高兴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个决定非常重要,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网络秩序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这个决定也为国务院制定或者是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的,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10多件。为了切实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 [ 2012-12-28 17:01:51 ]
[袁曙宏]根据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修订草案的许多内容与决定密切相关,也相互衔接,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决定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修订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个办法,今天实际上在互联网已经公开征求意见,起草修改也已经有几年的时间。在细化决定的内容,落实决定的具体规定,比如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办法的修订进程,争取办法早日出台。谢谢! [ 2012-12-28 17:02:00 ]
